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开江县淙城街道淙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开公(淙)行罚决字〔2024〕8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开江县淙城街道淙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开公(淙)行罚决字〔2024〕8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