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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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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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与儿童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关心帮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让所有孩子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都能有一个幸福美好的童年。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让其享有更好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照料抚育等条件,感受家庭温暖,是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政部等7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界定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身患残疾的儿童。含社会散居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两类情形。

二、促进措施

(一)持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迁入地为省外的,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残疾孤儿收养政策执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跟进落实健康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其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全额救助,并落实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畴。对有康复需求的被收养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

(三)继续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儿童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 f 孤儿助学工程和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四)提供住房、就业政策支持。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及残疾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房源分配方面,对有出行不便的,优先配租出行便利的房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积极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围绕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内容进行沟通交流,并提供必要支持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应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完善儿童福利体系、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各地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制度,细化完善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做好对象界定、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等部门和组织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参照孤儿保障政策,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政策。各部门应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促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发现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等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民政部门。

(三)严格依法办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工作,把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收养评估,可降低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配对比例,建立专门档案,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选择最适合的收养人,有效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让更多残疾孤儿感受家庭温暖。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台账,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发现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主动申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回访工作,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解除收养关系。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便于理解、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起施行。

附件:1.协商函

          2.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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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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