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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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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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全面提升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各级民政和残联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重视并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  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二)精准落实政策衔接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民发〔2022〕79号和川民发〔2015〕195号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上述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老年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可叠加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其护理补贴按规定转入所供养机构,作为其护理费使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残联部门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前告知对象及时换领残疾人证),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户籍变更、残疾等级变更、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在监服刑、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死亡、已享受特困待遇、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停发相关情形。

(三)加强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县级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须及时作出停发处理。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各地要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充分发挥多数据源比对提醒、防范异地重复领取补贴、系统监管等方面的精准管理作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要及时推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数据到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监管平台,并将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实现“一卡通”等无纸化管理的区(市、县),可通过上传月度发放统计表形式备查。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要加强对补贴数据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作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落实监管责任。

(五)加强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市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地要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完整上传电子档案到全国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全面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若确有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推动补贴精准发放。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地要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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