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关于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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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防范评审工作风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草拟了《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下班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及时反馈我局,未反馈修改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自如,电话:13882800960)。

 

附件:1.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开江县工程项目其他费用评审事项表

 

                                                                                                开江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1

 

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质量,防范评审工作风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达州市市本级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达市财评审〔2024〕2号)《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江府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评审工作实际,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补充县上结算安排的文件)

第二条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是指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进行审核的财政管理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县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由县财政局委托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预算评审范围  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当进行预算评审;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预算审核;政府投资实施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本办法(附件)以外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均不在预算评审范围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进行询价,最终以询价确定的价格作为采购控制价。

第六条  结算评审范围  应急维稳、乡村振兴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审核及批复。

第七条预(结)算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核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形成初审意见并复核,作出评审结论。
6.评审中心出具征求意见稿,与项目业主单位交换评审意见。

7.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业主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登记归档。
2.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电子档案。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八条 预算评审资料

(一)开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送审审批表。

(二)送审函。

(三)项目立项批复、设计概算批复(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工程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业主单位送审预算资料中原则上应当提供工程项目概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或同意项目实施的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依据。

(四)资金下达文件。

(五)施工图(含电子版)。

(六)项目预算书(含电子版)。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预算评审时限  预算评审开始时间从项目业主单位送审资料完整、合规、达到评审条件、完成接件程序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送审金额8000万元以下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安排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送审金额超过8000万元的,评审中心依法确定评审中介机构,并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  预算评审内容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和待摊投资预算的评审。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待摊投资预算评审对项目业主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第四章  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结算评审资料

(一)概(预)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供货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等资料。

(六)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七)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结算评审时限  评审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的,评审中心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资料不完整的,责成项目业主单位备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重新提请评审。

第十六条 结算评审内容  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完成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投资变更,应按项目投资变更审查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的,评审中心在进行项目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已审结的预算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留存审结项目的预算批复等纸质资料。项目业主单位应于领取预算评审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到评审中心收回送审施工图、建设方案、送审预算书等纸质资料。

第十九条  已审结的结算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留存与审结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评审中心留存与评审结论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确需到评审中心查看、复印已存档的项目资料的,按县财政局档案查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中介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中心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除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外,并向纪委监委通报相关情况,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评审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允,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潜在投标人等互相串通、隐瞒事实、干预评审工作等情况,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移交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查处,涉及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算编制单位未按照达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信息价编制项目预算,业主单位对预算编制单位正式出函警告,重新编制项目预算,同时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原《开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开江府办发〔2022〕89)同时废止。

 

附件:开江县工程项目其他费用评审事项表


附件2

开江县工程项目其他费用评审事项表

项目名称

计价依据

按上级相关规定计价后结合开江实际再下浮比例

备注

 


20万以下

20万-100万

100万及以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川建价师协〔2022〕56号及其补充文件川建价师协〔2023〕31号

40%

55%

70%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

按发改批准立项文件投资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标准下浮20%计价

30%

40%

55%

 


公路工程建设其他费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计价

30%

40%

5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其他费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修订)》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8〕9号)

30%

40%

5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测量、勘察、设计、监测等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修订)》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8〕9号)

40%

55%

70%

 


施工监理

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下浮20%计价

30%

45%

50%

 


地质勘察

按勘察估算实物工作量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标准下浮20%计价

40%

40%

45%

 


招标代理费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计价”

35%

45%

55%

 


项目业主单位管理费

按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参照“财建〔2016〕504号”标准计价

40%

55%

70%

 


环境影响评价

按估算建安投资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25号”标准下浮20%计价

40%

55%

70%

 


环境监测

按监测估算工作量参照“川价函〔2007〕6号”标准计价

40%

55%

70%

 

 


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形测绘等

参照“国测财字〔2002〕3号”标准计价

40%

55%

70%

 


遥感数据获取、摄影测量与遥感、数据采集与编辑、数据库建设与维护、系统开发与平台建设、测绘仪器装备检定测试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 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479号)

40%

55%

70%

 


遥感卫星数据采集、监测、地类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与核查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9号)

40%

55%

70%

 


规划编制费、设计费、勘察费、资料购置费、咨询评估费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23〕1289号)

40%

55%

70%

 


行洪论证

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参照水文勘察设计等收费标准计价

40%

55%

70%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川建价师协〔2022〕56号及其补充文件、川建价师协〔2023〕31号

35%

45%

55%

预算编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


工程材料监测和工程试验检测

按相关规定确定检测工作量参照川价费〔2004〕28号、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2008)标准计价

40%

55%

70%

 


项目占用林地可研、林业采伐调查设计、异地植被恢复及置换方案设计

参照中国林业建设协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标准计价

50%

55%

7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参照“水土保持费收费标准 保监〔2005〕22号”文件

按项目建安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高于5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不高于7万元,1亿元至3亿元不高于9万元,3亿元至5亿元不高于12万元,5亿元至10亿元不高于15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高于20万元。

 


地灾评估

按项目建安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不高于4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不高于6万元,1亿元至5亿元不高于8万元,5亿元以上的不高于10万元。

按项目建安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不高于4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不高于6万元,1亿元至5亿元不高于8万元,5亿元以上的不高于10万元。

 

 


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参照“沪发改投〔2012〕130号”收费标准计价

原则上不得超过4万元,对拆迁量大或涉及环境、安全较敏感的项目可以提高到6万元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桥梁、隧道或结构较复杂的公共建筑)

项目建设按投资3亿(含3亿元)元以下的不高于6万元,3亿元以上的7万-10万元(按结构复杂程度)

项目建设按投资3亿(含3亿元)元以下的不高于6万元,3亿元以上的7万-10万元(按结构复杂程度)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参照“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收费标准计价

参照“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收费标准。超过10万元的下浮40%

 

施工图审查费

按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文件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再下浮20%;其他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计取;20万-50万(含50万)按1.5元/平方米计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2元/平方米计取。

按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文件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再下浮20%;其他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计取;20万-50万(含50万)按1.5元/平方米计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2元/平方米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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