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开江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已经《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江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批复》(开江府函【2024】601号)同意通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法〔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省厅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优化通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计划下达你单位(资金额度及建设内容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账管理。统筹整合资金严格按照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开江府发【2019】7号)实行县级部门或乡镇财政报账制。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统筹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先将资金下达到各县级部门或乡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由县级部门或乡镇按报账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加快资金拨付。各乡镇和各主管部门在保障项目进度的前提条件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要确保2024年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项目实施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写《开江县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级部门、乡镇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并严格按照《开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部门、乡镇在县级下达资金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项目村在县级下达资金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应对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示资料报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
五、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县级部门、乡镇、项目村要做好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相关记录,备齐相关项目档案,并将所有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并报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电话:15228059905
意见收集人:贺清,电子邮箱:510213948@qq.com
通讯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