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具有开江户籍的以下人员:
①特困人员;②孤儿;③低保对象;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⑤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⑥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二、资助参保政策
优化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实施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资助政策。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予以定额资助;
(三)对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的顺序,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五)资助各类人员参保资金,按身份类别分别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资金中列支。
三、医疗费用救助政策
(一)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1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360元。
(二)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达州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25%。
(三)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为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四)医疗救助报销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限额为2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限额为10000元。
救助对象按规定使用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费用,救助标准参照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五)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全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0元。
(六)就高原则。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
开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