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注意事项
来源:开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发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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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关系众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城乡居保养老金要如何才能领取?领取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按照《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现就我县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步骤和所需注意事项解惑如下。

一、领取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注意事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1)已年满60周岁,在川府发〔2014〕23号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但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

(3)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办理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群众,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居保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二、领取丧葬补助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申报的,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但不得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人员除外)。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三、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年满65周岁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80周岁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20%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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