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玉。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开江县橄榄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马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开人社赔决字(2023)第1号)不服,于2023年10月28日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2021〕第3号)要求,以其不具备行政复议职能职责为由,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关于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的函》,将吴开玉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资料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资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开江县教科局(即开江县教育局)对其作出了相关行政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本案中,开江县教科局(即开江县教育局)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开人社赔决字(2023)第1号),应当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