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城市建成区临时摊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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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城市建成区临时摊区(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普安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城市建成区临时摊区(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开江县城市建成区临时摊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提升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南北环线以内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摊区(点)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等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 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摊区(点)设置的统筹协调,指导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淙城街道办事处和普安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摊区(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临时摊区(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社区居委会协助淙城街道办事处及普安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临时摊区(点)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摊区(点)内经营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警大队、住建、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摊区(点)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时摊区(点)设置位置由淙城街道办、普安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予以公示。设置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利用住宅小区及周边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五)农贸市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设置蔬菜类临时摊区(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临时摊区(点)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临时摊区(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要,设置经营时间段,经营时间段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需要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临时摊区(点)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食品饮食类:熟食、排档小吃、冷饮等;

(二)小百货类:日常生活用品、玩具、饰品等;

(三)瓜果蔬菜类:自产自销季节性瓜果、农副产品等;

畜禽、水产、生肉、屠宰等种类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入内经营。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区(点)应当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编号、统一样式,设置标志牌,公示临时摊区(点)区域、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适时对临时摊区(点)进行增减调整。

需要拆除、搬迁或者调整临时摊区(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遇有重大活动,临时摊区(点)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临时摊区(点)经营者,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社区居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筛选后向淙城街道办事处或普安镇人民政府报批,由淙城街道办事处或普安镇人民政府根据摊区(点)容量,结合申请数量、经营类别等情况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点)的人员并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推荐、淙城街道办事处及普安镇人民政府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点)经营的人员时,应当贯彻落实对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记录或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员可依法不准予申请。

第十三条 淙城街道办事处和普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进入临时摊区(点)的经营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准入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临时摊区(点)的经营人员应当与淙城街道办事处或普安镇人民政府签订文明经营公约,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照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超出经营时间、改变经营范围;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乱倾乱倒和乱停车辆,做到摊撤场清;

(四)不得损坏道路、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高音设备叫卖,严禁噪音扰民;

(六)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转让摊位经营权或者移作他用;

(八)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准入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九)从事食品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配全防尘罩、垃圾桶、潲水桶、防蚊蝇和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临时摊区(点)实行摊区自治管理,由属地社区牵头组织成立摊区(点)自治管理委员会,落实自治管理责任和义务,促进摊区(点)精细化治理。

第十六条 淙城街道办事处和普安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对临时摊区(点)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或者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摊贩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可报县人民政府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摊区(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临时摊区(点)内的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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