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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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开江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开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开江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明晰的山坪塘、蓄水池、渠道、农村饮用供水、石河堰、提水泵站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确立管护主体;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规模大小及其重要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护体制。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产权所有者作为管护主体。相关部门要向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工程管护主体要在县水务局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工程类型、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工程管护模式和责任人。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内容

(一)山坪塘、蓄水池、渠道、农村饮用供水、石河堰、提水泵站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

(二)工程日常巡查维护;

(三)自然损毁的设施修复,确保山坪塘、蓄水池、渠道、农村饮用供水、石河堰、提水泵站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长期正常运行。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

(一)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年终考核。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费的审核、拨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使用监督等。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落实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运行管护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打击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村级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收集、汇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四)村(社区)及用水户协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用水户协会成员大会,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多少及实际情况推选村级水管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1名村级水管员;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村级水管员及其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所属乡镇和片区水利服务站备案;签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相关协议;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和程序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自筹部分;对管辖范围内的山坪塘、蓄水池、渠道、农村饮用供水、石河堰、提水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监管;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五)农户:对自建自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负责维修养护和保护,并向所在村组或乡镇报告相关情况。

(六)村级水管员

1.村级水管员产生的条件和程序:村级水管员须具备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   好的群众基础等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2.村级水管员的要求:熟悉管护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基本情况、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的抢修方案及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村级水管员的职责:对所管辖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运行管理、水费征收、简单维修;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损毁设施的修复任务;负责向村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收取水费,并上交给相应的管护机构管理;对人为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利工程设施损毁进行调查统计并上报相关部门;填报工程运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  工程管护标准

第八条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管护责任人要进行常态化、规范化管护,要做到“三管六护”。“三管”即管人为破坏、管车辆毁坏和管老化损坏,“六护”即护坝、护沟、护渠、护泵站、护涵闸、护管道。

第九条  山坪塘、蓄水池、石河堰的管护标准

(一)大坝无垮塌,无杂草树木 ;

(二)溢洪道畅通,无杂物、拦鱼网等障碍物;

(三)放水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四)安全警示标识明显,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条  饮用供水、提水泵站的管护标准

(一)水泵机组

1.泵站机电设备在各种负荷和工况下,均运行正常,机组振动、摆度符合标准,部件和零件齐全,无锈蚀、汽蚀等现象。

2.各种仪表完好、计量准确,自动装置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准确。

3.每年应对水泵机组进行检查与维护。各水泵机组应有完整的运行、维护、大修记录。

(二)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的外壳应完好清洁,标记清楚、牢固。

2.各配电柜的电压、电流指标准确,指示灯指示良好,接地、接零可靠,连接线整齐、固定可靠。

3.各照明装置良好,电缆沟整洁、无积水,盖板齐全完好。

4.各开关、刀闸、继电器、保险装置等,操作灵活、可靠,各触头、接点无烧灼、氧化、锈蚀现象,断开距离应符合要求。

(三)泵站工程设施

1.泵站建筑物结构完整,泵站基础无异常变形、无沉陷,能保证主辅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2.进水池护坡无冲刷、坍塌,护底反滤层完好,拦污栅无破坏,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完好。

3.管道稳定,无漏水、存气现象。

4.管道及阀门无裂损和锈蚀,阀门及法兰等处无漏气和漏水,阀门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第十一条 渠系的管护标准

(一)排灌渠系管理要求达到堤净、林绿、水清、道畅。

(二)防渗层封顶板稳固、完好。

(三)伸缩缝和砌筑缝完好,不漏水。

(四)沟渠无塌陷、冲坑、滑坡。

(五)渠堤顶和渠岸道路要保持设计宽度,渠边的设施和标志完好。

(六)各种观测和测水设施完好。

第四章  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向上争取管护资金、县级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乡镇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村(社区)、专合组织和农户自筹资金组成,管护资金分级分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乡镇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村(社区)、专合组织自筹管护资金可以从以下四个渠道筹集。

(一)从经营的水费中提取;

(二)从村级集体收入中提取;

(三)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经营收入中提取;

(四)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投资投劳。

第十五条  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坚持“分散管护、自主修复、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

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山坪塘、蓄水池、农村饮用供水、石河堰、渠道、泵站、水闸等自然因素造成损坏设施的修复,以及村级水管员的工资补贴。由于人为因素、运行失误等造成的损失,修复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及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设施损坏修复,其余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村级水管员工资补贴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损坏修复程序:由管护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水利服务站共同审查汇总后,报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下达修复计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护主体根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水利服务站组织初验,并报经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统一拨付修复补助资金。修复项目原则上每年9月份申报,次年汛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村级水管员工资及管理费用拨付程序:由管护主体根据具体运行管护制度,按年度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管护主体进行考核后,报县水务局备案,在自筹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乡镇、村、协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帐,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县水务局、财政局对项目乡镇、村、协会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水务局应加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通过编印技术资料、开展典型示范、现场交流、培训指导等形式,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民掌握运用水利工程管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水务局、片区水利服务站、村级水管员对本辖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管理不善、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考核。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效列入对各乡镇的年终考核,对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出现不负责任或工作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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