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开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烟专〔2016〕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辖区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布局合理、方便消费,尊重历史、逐步优化,公平公正、严格管理。
(二)与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现有网点、交通状况、城乡规划相适应。
(三)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条 合理布局标准
(一)城区次干道街道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主干道街道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区、车站候车厅内、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
(二)乡镇所在场镇街道同侧(包括已撤并的原乡政府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三)县城居民小区及农村行政村,以覆盖人口数量为依据,不受“零售点之间距离”限制。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茶楼、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商场,卷烟零售户不得超过10户;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内及距校门街道同侧50米以内;
(二)网吧及占道经营者和流动摊、点、车、棚等;
(三)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 已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有效,许可证到期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
(二)属于同一经营者原址继续经营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延续。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街道同侧零售点之间可行走路线的最近距离。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2010年8月23日发布的《开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通告》(KFFD-2010-0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