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开江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开江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办理还贷转贷,专项用于帮助企业还贷,实现转贷的“过桥”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由县财政全额出资设立,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县金山投资公司设立专户,统一监管使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
第四条 成立县政府工业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经信、司法、安监、环保、监察、审计、税务、法院、公安、经开区等部门及人行开江支行、县金山投资公司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开江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贷资金的协调、管理、审批、运作等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县金山投资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受理、审核、上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资金条件
第五条 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为本县范围内的企业,优先支持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资金周转临时困难;
(四)企业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
(五)应急转贷资金划入转贷企业前,企业必须完成原贷款银行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权和有关质押权的法定登记手续,抵(质)押给金山公司;
(六)提供在转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一)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的;
(二)近两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近两年发生过环保违法行为或环保手续不完善;
(四)人行开江支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有负面记录。
第三章 申请资金程序
第七条 拟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贷款合同、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银行续贷承诺书。
第八条 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九条 符合借款条件的企业,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报联系企业的县级领导、分管工业、财政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审定结果由办公室及时告之企业,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金山投资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转贷企业签订借款协议。转贷企业应及时与县金山投资公司完善原贷款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权和有关质押权的法定登记手续。
转贷企业应委托县金山投资公司在转贷企业办理原贷款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权和有关质押权的法定登记手续后,将转贷企业所借款项直接转至银行指定账户,用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
第十条 贷款银行在收到县金山投资公司划入的应急转贷资金后,按照程序和承诺时限办理转贷手续并发放新贷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额度。企业单笔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余额的80%,且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借款期限及费率。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资金占用费按照转贷资金占用的实际天数,月费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逾期未还的在月费率基础上上浮150%计算并一次性收取。
第十三条 转贷企业借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专户存款利息作为应急转贷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转贷企业应委托银行将新贷款转至县金山投资公司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用以偿还转贷企业向县金山投资公司的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十五条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相关资料的审核。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金融办)负责转贷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操作流程的指导、各部门和银行机构的沟通协调,以及应急转贷资金风险预防及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金山投资公司负责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账户的设立、与转贷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参加转贷企业因转贷资金所引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抵(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账户的资金筹措、划转和监管,以及对转贷银行、托管银行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与财政性资源匹配。
第十九条 人行开江支行协同商业银行负责转贷企业账户的开立、审批和企业资信监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转贷后,应督促借款企业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在企业尚未归还前,应对借款企业账户内的资金实施全程监控和监管,直至其归还完毕。
第二十一条凡未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诚信档案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应停止其各项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山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