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划定开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城市规划范围主要区域。具体范围是县城区北至新东方医院,东至双河口,南至嵩峰寺街,西至牛山寺围成的闭合区域内(包含以上道路)。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中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淙城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加强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经信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