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
《开江县自营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开江县自营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竟争,提升开江产品和品牌的影响力,努力扩大开江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加快推进全县外贸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及奖励对象
县政府设立出口创汇奖,奖励对象为县内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每自营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的贴息奖励。
(二)企业新获自营出口权,且当年有出口创汇实绩,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奖励标准:
1.企业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奖励人民币3000元;
2.企业当年出口创汇超目标任务30%,奖励人民币5000元;
3.企业当年出口创汇超目标任务50%,奖励人民币15000元;
4.企业当年出口创汇超目标任务100%以上,奖励人民币30000元;
5.企业当年出口创汇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50000元,并由县政府授予“开江县自营出口创汇先进企业”荣誉证书。
6.以上1-4项不得重复奖励。
三、奖励依据
企业出口奖励以达州市商务局确认的海关统计出口创汇数或四川省海关反馈统计数据为计奖依据。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开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实施
出口创汇奖励兑现工作由县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原《开江县自营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开江府办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