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开江县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开江县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入驻工业园区,进一步壮大园区经济发展规模,推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凸显集聚带动效应,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由县财政全额出资设立,首期资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条 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由金山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设立专户,统一监管使用,不得用作金山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
第四条使用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开江县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开江县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项目地在本县工业园区内(含辅助工业园区)。
(二)企业缴纳土地价款确有临时困难。
第五条借款额度、期限及计息标准
(一)由企业根据需要申请土地周转资金借款额度。
(二)企业借用土地周转资金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收利息。
第六条拟使用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在获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
(四)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申请表。
第七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严格审核,符合借款条件的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分管工业、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签。审定同意后,由金山公司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划款至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财政专户。
第八条 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和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注入土地周转资金本金。
第九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园区企业申请使用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相关资料的审核,金山公司负责合同签订、资金发放、本息收回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的资金筹措、划转和监管。
第十条 凡未按约定时间归还项目土地周转资金借款本息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应停止其各项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