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开江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区北至新东方医院,东至双河口,南至嵩峰寺街,西至牛山寺围成的闭合区域内(包含以上道路),为“禁用区”。
二、“禁用区”禁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为: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和农业机械设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
1.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
2.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