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开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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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开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开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淙城街道为中心,东至双河口汽车检测站,西至普安迎宾大道(含莲花世界入口、工业园区、普安镇原罗家院),南至南环线以内,北至北环线以内。

三、上述区域内所有单位(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对制止或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举报电话:110、8235218(应急管理局)、8222074(开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8224202(淙城派出所)、8222576(新宁派出所)、8203636(普安派出所)。

七、传统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政府决定并另行发布通告。

八、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开江县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8年通告第0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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