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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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开江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工作,强化重点人群服务管理,推进平安开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的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患者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以依法救治、人本救助、有奖监护为重点,实现救治救助监护工作有效衔接,对患者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第二章  排查监测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牵头,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和县医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街道)定期组织村(社区)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辖区内患者开展排查,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把患者的基础信息摸清,主要包括身份、监护人、亲属、单位、发病史、有无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困难认定书》、精神医学鉴定以及危险程度等。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残联、县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排查出来的患者信息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同时要分别按程序和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公安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全省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和监测。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患者定期开展体检和随访管理,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并根据患者病情指导其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基层公安派出所对居家患者定期开展走访,掌握患者动态,并及时排查新发病例。

第八条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每年组织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和精神专科医院开展一次对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复核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工作,原则上于每年5月中旬进行,县卫健局将复核诊断和危险性评估结果于7月中旬报送县委政法委。

第三章  监护责任

第九条  逐一落实患者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法定监护人负责监护,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定期上门巡查;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村(社区)、单位落实专人监护;监护人有变动的,及时对监护人作出调整。

第十条  监护人负责患者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按医嘱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引导患者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随时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村(社区)和派出所报告,并将患者送至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而不能保证有效监护的,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督促患者家庭予以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部门协同配合、财政全额保障、乡村监督管理、家庭主动参与”的有奖监护机制。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有奖监护机制,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录入公安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患者,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县卫健局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和县残联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由乡镇(街道)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协议的签订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监护责任落实且本年度内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由县财政按本年度内实际监护期限给予监护人每人每月200元的监护奖励。

第十五条  严格有奖监护奖金申报审批程序,每年底由县公安局牵头对患者在奖补年度内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凡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奖金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核,经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共同认定后,县财政局划拨奖励经费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县财政设立有奖监护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  对危害自身安全的患者的送治,经其监护人同意后,由当地村(社区)组织、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对流浪乞讨、“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患者的送治,由县民政局作为送诊部门予以负责,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协助,涉及相关治疗费用由县医保局、县民政局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定点收治医院必须为送治患者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对患者开展诊疗服务,由具有资质的专科医院对该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并出具复核诊断报告;专门设置收治病区或病床,简化收治环节,规范收治流程,细化医疗措施,不得设置障碍拒绝患者入院。

第二十一条  定点收治医院拒绝患者入院的,由定点收治医院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收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医院拒绝患有其他躯体疾病的患者入院的,由相关医院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责成其落实“首诊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对治疗后病情稳定或痊愈的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其监护人及时将其接回,医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辖区乡镇(街道),所在乡镇(街道)做好管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卫健局加大对精神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指导力度,督促完善医疗设施,改善医疗环境;加强安防系统建设,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实现联网对接;加强精神病防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壮大专业人才队伍,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每季度进行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互通。

第五章  救助康复

第二十七条  县卫健局负责牵头,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配合,积极推动落实贫困家庭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确保贫困家庭患者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得到免费救治。

第二十八条  县医保局按全市统一出台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治救助;县民政局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定,对困难家庭出具《困难认定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患者优先落实低保政策,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第二十九条  县残联按相关规定加强对贫困家庭患者免费基本治疗药品的发放工作,为符合精神残疾的患者办理残疾证。

第三十条  县医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县市监局加强精神障碍治疗用药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精神障碍治疗用药的质量抽验与不良反应风险监测。

第三十二条  畅通各部门、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层随访管理及康复机构之间的联系渠道,建立双向转诊联系机制,实现病情稳定患者可由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不稳定患者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科医师、精神病防治人员和监护人之间无缝对接机制,保证治疗的延续性、管理的有效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探索组建合作共赢的医疗联合体,实现救治、康复、管理的有机统一,提高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推进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基层医疗、康复服务机构作用,确保监护、康复有困难的患者得到康复救助。积极探索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提升治疗康复水平。

第三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各种渠道,向患者的监护人、社会广泛宣传救治救助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引导监护人自愿将患者送至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病防治人员随访、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和网格员走访、驻村(社区)干部下访中,发现高危险患者或患者有肇事肇祸危险倾向的,应及时报告县公安局和村(社区)。县公安局及时协助监护人将患者送往定点收治医院治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制定肇事肇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小组,对不同等级患者,逐一落实个案管理措施。强化精神症状识别、患者沟通技巧、自我防护等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  一旦发生肇事肇祸突发事件,县公安局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法稳妥处置。对已经造成现实危害的患者,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防其流散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患者救治工作舆论引导机制,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加强救治救助监护工作领导,调整充实开江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患者排查管理、救治救助、有奖监护等情况,协调解决收治环节的突出问题,并对重点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分析研判、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成员单位按照救治救助监护工作进行职责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做到既各司其职、尽心尽责,又相互配合、无缝对接,务实推进救治救助监护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家庭履行义务、社会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将救治救助监护工作纳入县级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范畴,加大考核力度,既考核乡镇(街道)救治救助监护工作情况,又考核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促使乡镇(街道)、部门切实承担起服务管理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患者实施暴力行为、发生恶性案(事)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监护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 导致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开江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治监护实施办法(试行)》(开江府办发〔2016〕105号)废止。本实施办法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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