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属国有企业、县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达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含集团本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劳动用工应根据企业经济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结构比例,有效使用人力资源,鼓励一人多岗、人尽其才,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公开公正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目标要求及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优化工作岗位,减少冗员,提质增效。企业招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实行计划(详见附件1)审批制度,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年初申报年度用工计划(含劳务派遣用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企业新招用人员,一律实行凡进必考、公开招用。企业根据自身岗位需求制定招聘方案,招用方案内容包括:招用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招聘简章。
第六条 企业招聘人员按公开招聘的程序组织实施。程序包含:实施信息发布、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拟招用人员公示。信息发布、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应聘集团公司岗位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驾驶员、修理工等生产经营一线岗位除外。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确定拟聘用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九条 对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实行公开招用,招用程序及备案方法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临时使用其他从业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由企业自主实施,用工情况需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及招用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高层次、紧缺性人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人事、财务、采购、工程管理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应在聘用之后报县国资中心备案,雇佣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作为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切实避免企业增员的无计划性和随意性。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填写《开江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随附企业聘用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报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继续聘用的,应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解聘、辞退等情形的企业员工,应及时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报县国资中心、县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条 县社保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职工档案管理中心根据县国资中心、县人社局备案的有关资料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事档案转移及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年应将在册实名职工人数向县国资中心报备,县国资中心将根据核准的用工总量核定企业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在岗人员信息、人事档案线上线下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中心负责企业员工招用工作的审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中心按规定追究企业责任,对企业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扣减绩效薪酬的10%。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及招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的;
(三)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增员的;
(四)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五)在招用过程中违反招用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