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的通告第七号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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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一种毁灭性的森林病害,松树的“癌症”,被确定为重大林业疫情,具有致病力强、传播速度快、除治难度大等特点。

二、松材线虫病主要寄主是松属植物,对人体、牲畜无害。

三、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均为疫木。疫木除治和清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除治单位要严格按照除治方案和技术规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疫木的林权所有者,不给予补偿。

四、全县停止办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然资源局批准,不得擅自从疫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五、全县范围内停止商品性松木采伐审批,因政府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排危等需要采伐松木,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伐许可,对采伐的松木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因除治需要的松木采伐许可,由除治单位按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藏匿和存放松树及枝条,未经批准不得非法运输、收购、经营和加工松木,不得使用松木作为煤矿用坑木材料,不得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建房和制作家具。

六、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松木运输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涉及使用松木包装材料、光电缆盘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当地自然资源局报告,当地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取样送检。森防检疫人员依法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旅游风景区以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松木检查检疫。有关部门和被检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服从检疫检查。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护林员、林业员、村组干部的作用,对擅自采伐枯死松树,擅自藏匿、偷运松疫木,以及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疫木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严肃处理。

八、各类依法批准的工程项目中所采伐松木需要进行焚烧和除害处理的由项目实施方组织集中焚烧和除害处理,所属乡镇对焚烧和除害处理进行监管,不得散落或交由他人处理。企业施工单位使用电线、电缆等设备后要立即将松木托盘及松木材质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焚烧的就地焚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对焚烧进行监管。县自然资源局对焚烧进行技术指导。

九、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第一个举报人进行奖励。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8月9日起施行。

举报单位: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举报电话: 0818-8222643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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