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图文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
《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助推全县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依法设立用于我县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优秀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统村庄保护、院落提升修复等方面的建设专项基金。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慈善会、县工商联、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智力支乡办公室等部门发起建立。
第三条 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公开透明、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募集
第四条 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由定向捐赠和不定向捐赠组成,主要包括: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
(三)基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基金募集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不含企业等营利组织)工作,由县慈善会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可在国家官网查验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三)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四)基金募集以现金、转账等形式为主。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一)需要帮扶的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需要帮助的传统村庄保护、院落提升修复及乡村优秀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需要帮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需要帮助的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支持对象,应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填写《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审批表》,并出具调查意见,经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查核实后提出支付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主要或者分管领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支付金额及审批权限:
(一)支付金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支付金额一万元至两万元(含两万元)的,由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三)支付金额两万元至三万元(含三万元)的,由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支付金额三万元以上的,由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委或者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成立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基金管委会行使管理职能。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慈善会、县工商联、县智力支乡办公室、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由县慈善会设立基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在县慈善会银行账户下开设专门账户,收款单位:开江县慈善会;开户行: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0550120000026496。
第十一条 基金拨付按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批复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或者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实行转账支付,并跟踪核实基金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每年年底就资助的事宜和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在开江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淙城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负责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
第十五条 凡骗取和套取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