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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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稻渔农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1日         

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开江县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建设管理中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的,按照《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开江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六条  项目单位(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管理、组织、推进的主体责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全过程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生态环境保护,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询价、现场踏勘和现场签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并将项目决(结)算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途对应县级部门为党委工作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代建项目一律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增减审核和申报、设计变更确认和申报、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参与询价工作。

第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确定行业监管部门;国省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应部门(单位)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国省无明确规定且根据项目类别无法确定的,由县发改局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行业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本领域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完成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依法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专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综合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县发改局作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审查审批,配合参与工程询价,对需使用概算预备费和调整概算的新增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对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投资预算评审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程预算审核、参与询价、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决(结)算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县级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资监管部门。县国资中心作为国资监管部门,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商县财政局,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行业分别征询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报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明确下一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目标形象进度等事项。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竣工和续建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开工计划。

对部分使用县本级政府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县本级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改局会商县财政局、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或与计划不一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层级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明确项目总投资额后,并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五)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征求县政协意见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前,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含涉密项目)。

县发改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的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和能力的机构在5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选址,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勘界图、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和管控要件等资料,县行政审批局应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复。

第十八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根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县自然资源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复核工作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需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项目业主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县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亿元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批复、亿元及以上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批复,同时核准项目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方式。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地灾评审、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涉及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建设内容单一、送审概算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县发改局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送审概算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县发改局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含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费、划拨或出让费等)、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小(50万以下)或总投资额小(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原则上采用达州市造价信息常规材料设备,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由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含装配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地下管廊等复杂市政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时鼓励推广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预算,并报县财政局进行评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列暂估价。确需询价的子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在五个自然日内按程序进行实物询价,最终以询价确定的价格作为子项目预算评审价。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为纯设备或无评审依据的咨询服务时,原则上不送县投融资评审管理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进行询价,最终以询价确定的价格作为采购控制价。

(三)县财政局按照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设费用组织预算评审,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优化设计并重新履行概算审批程序。8000万元以下项目县财政局收到完整评审资料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超过8000万元项目县财政局收到完整评审资料后原则上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定不予招标的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必须真实、准确、全面,满足施工需要,且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第三十条  着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

规范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交易。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开江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开江府发〔2020〕3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量清单计量、局部变更设计、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和规划条件变更、增建施工便道、土石方运距变化、完善项目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项目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的,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报审。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确认后实施。

暂列金无法满足的,可以申请使用概算预备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审核后,按下列层级审定同意后实施。

(一)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使用概算预备费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使用概算预备费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同意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使用概算预备费20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同意后,经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对暂列金和预备费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但未超概算批复中直接工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总额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项目主管部门、五方责任主体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新增投资原因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后,编制项目新增投资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层级审定同意,送县财政局预算评审后实施。若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审图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进而导致新增投资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勘察、设计等责任单位进行相关处罚后,再提请审定新增投资方案。

(一)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三)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五)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根据项目业主单位上报的增量请示,县委、县政府原则上在30天内出具审定意见批复。

通过肢解工程增加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或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财政评审时不予认定,为此超付的工程款,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金额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新增工程量不得实施建设,不得进入工程结算。新增投资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以上的,报县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根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由原中标人承建,其余的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调减,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可以暂停、拒拨或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为节约投资需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的;

(二)项目与项目交叉重叠的;

(三)国家政策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

(五)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明确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五方责任主体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或报大建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十九条  认真监督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开工报告制度、工程监理制,确保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审批和许可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改变实施内容。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原则上业主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  项目资金、验收及结(决)算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款,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县财政局审查报批后,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可以暂停、拒拨或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标投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建设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确保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及环评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气象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县财政局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结(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并按程序完成结(决)算审计。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算后,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项,并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单位移交。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项目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开江县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和检测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且超过合同价10%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明显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

(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地勘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属勘察、设计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勘察设计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进入开江县建设市场。

因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审图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的,导致变更或增量的,费用从以上编制单位的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审图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审图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进入开江县建设市场。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10%以上或审减率20%以上或项目结算投资超过预算投资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投资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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