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稻鱼农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开江县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以容缺受理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得实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审批业务必须依据的、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的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影响审批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批的次要条件或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书面申请,综合受理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形式、时限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由综合受理窗口先予以受理的服务机制。
第四条 容缺受理应当遵循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容缺受理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次要条件或次要申请材料欠缺。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或主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容缺申请的,审批部门不得适用容缺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审批部门不得对其适用容缺受理。
第三章 容缺受理程序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县容缺受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十条 实行容缺受理的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审批事项可容缺材料详见《开江县行政审批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需要调整清单所列容缺受理事项的,及时对应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容缺受理承诺书格式样本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制定。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容缺受理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在承诺期限内补正补齐容缺材料;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应补齐材料通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形式、时限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综合受理窗口补齐补正欠缺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综合受理窗口在收到主要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将主要材料转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并移交的材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同步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审批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应在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并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交材料或者没有补齐材料以及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终止办理,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办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终止办理的原因和理由,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经综合受理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综合受理窗口有权销毁。
第十八条 因申请人逾期未按照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但未按承诺补齐补正材料的,一年内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承诺书履行承诺,履诺情况记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政务服务诚信档案作为政务服务信用数据源,可依法依规提供给有关行业单位,作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及痕迹记载,确保容缺受理服务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借容缺受理名义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办对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将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绩效考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行政审批领域“容缺审批 承诺补齐”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2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江县行政审批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