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高致病禽流感发生和传播,改善城区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范围内非法从事活禽交易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子、鹌鹑及其它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的活禽禽类。
二、管理范围:开江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县城区南北环线以内)。
三、开江县家禽集中交易市场作为活禽交易定点市场,承担城区活禽交易服务。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活禽交易定点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擅自在管理范围内占道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活禽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应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