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江县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处:
《开江县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开江县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和《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8〕14号)及《中共开江县委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开江委发〔2018〕16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对《开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全县以上一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年度卫片执法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上级相关规范,加强对辖区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运用遥感监测成果、高清航拍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采用评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设立标准分100分,为鼓励机制创新探索和推广耕作层剥离,现阶段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实行加分制(最高加分2.5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的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利用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建设保护投入、违法用地查处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的乡镇(街道)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于每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道)通报,同时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利用情况、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建设保护投入、非法用地的控制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中期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分片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乡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对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道)通报,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利用情况、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建设保护投入、非法用地的控制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等情况的有关乡镇(街道),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街道)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乡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及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耕地撂荒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乡镇(街道)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落实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