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
《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经2021年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现将《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厅〔2020〕8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委、县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开江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规委会主任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执行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住建工作的领导,县人大、县政协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以及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
规委会委员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淙城街道办、普安镇主要负责同志(各1名),县委目标绩效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县征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专家委员从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建筑、景观、林草、市政、交通、工业、物流、商务、人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油气化工、旅游、教育、体育、历史、文艺、社会治理、社区、法律、高校院所等方面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
公众代表委员从社会各行业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士中推选产生。
第五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成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规划设计、市政交通、环境景观艺术、安全消防、电力通讯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行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专委会实行专家负责制,负责对拟提交规委会研究的专业性、技术性议题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第六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在县自然资源局。规委办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和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各乡镇(街道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村规划。审议县级相关专项规划,县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县中心城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县委、县政府指定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县规委会委员名单及委员调整。
(四)审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重大调整。
(五)审议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全县范围内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选址,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选址,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选址,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选址,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的规划选址。
(六)审议城市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及建筑风貌等内容。
(七)审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方案、长距离和重要的供水、输电、输气路由方案、重要景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
(八)统筹协调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和其他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听取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执法整改情况。
(十)审议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委会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心城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各类园区、特色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性规划、规划设计方案。
(二)评审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三)评审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全县范围内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城市生态及特色景观塑造区的建设项目选址,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项目。
(四)评审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
(五)评审城市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处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评审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建筑风貌、户型设计等内容。
(六)评审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七)评审需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交通、市政、通信、电力规划编制及其修改。
(八)评审交通、市政、通信、电力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及规划方案,评审长距离和重要的供水、输电、输气路由方案。
(九)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专家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工作章程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拟稿。
(二)负责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包括会议筹备、人员通知、会议记录、拟稿审议意见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召集专委会会议,负责组织专委会咨询、评审等活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进行会审。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及文本确认。
(四)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并报审。
(五)负责规委会内部机构以及县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
(六)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上报、聘任、增补、改选并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县规委会汇报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事项。
(九)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规委会的议事方式分为会议和报告审签。对于较为重大需集体研究审议的事项,采用会议方式;对于一般性事务,采用报告审签方式。规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规委会下设专委会根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规委会会议应由不少于规委会委员2/3的人数参会,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超过1/2。
第十二条 规委会和下设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参会人员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参会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向县规委会主任或县规委办主任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对于不需县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在县规委会会议结束并审议通过后,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对于需报县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内部文件,由县规委办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县规委办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性事务,其报告审签程序为县规委办拟稿,由规委办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规委会执行主任、主任逐级审签。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规委会会前准备
(一)议题收集:议题提出单位,应将提请审议的报告、规划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规委办。
(二)现场踏勘:由规委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需审议的事项进行现场踏勘,规委办负责资料准备和相关人员通知。
(三)议题审查:规委办将收集议题涉及的方案,提交专委会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审议事项。专委会会议由规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由规委办在相关领域邀请5名或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对审查议题进行评审。被专委会否定的或已经评审通过、但未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目,不得上报县规委会审议。
(四)议题报送:规委办将审议事项送规委办主任审查后,形成送阅件,依次报规委会副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规委会执行主任、主任审定,并确定县规委会开会时间。
第十七条 规委会会议召开
(一)会议主持:由规委会主任主持。
(二)参会人员:规委会委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与议题有关的相关人员列席。
(三)议题汇报:原则上由编制(设计)单位汇报,并由县自然资源局补充汇报,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议题审议: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规委会会议贯彻
(一)会议纪要:规委办按规委会会议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依次报规委办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县规委会副主任,规委会执行主任、主任审签。
(二)备案及审批:规委会审议的方案采取备案制,规划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审批。在以上期限内未完成备案或审批的项目需重新上报规委会审议。
(三)贯彻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园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委会纪要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委会纪要中明确需完善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在纪要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规委办。规委办负责督办规委会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由县规委办、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报县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评审咨询、专题调查研究、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开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庞佑成 县委书记
执行主任:李文章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主 任:何先如 县委副书记
张贤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柏云双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总工会主席
陈朝毅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永红 县政府副县长
熊 安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蒋希琳 县政协副主席
委 员:杨 霖 县委办公室主任
程先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肖宇航 淙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曾 骅 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波 县委目标绩效办主任
毛 令 县发改局行政负责人
熊 伟 县经信局局长
李祖念 县教科局局长
唐方林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唐世顶 县民政局局长
郑锡军 县财政局局长
廖顶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雷 励 生态环境局行政负责人
李亚军 县住建局局长
熊 涛 县交运局局长
曾 虎 县水务局局长
杨和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蒋利平 县商务局局长
李 伟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张 丽 县卫健局局长
张 林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官秉飞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陈洪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负责人
唐令波 县审计局行政负责人
李一峰 县司法局局长
卢 军 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主任
张昌洪 县征收办主任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
魏运鸿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执行董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马 亮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
二所所长、高级工程师
王 文 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
师、一级注册结构师
郝 爽 县人防办主任
万小勇 县气象局局长
陈立刚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郝俊峰 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
刘 莉 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副主任
廖 鉴 县戏剧曲艺家协会主席、文管所所长
伍应俊 县水管处总工程师
崔学勤 县交运局副局长、监理工程师
朱洪瑭 县自然资源局林业高级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柏占敏 县水务局高级工程师
吴应平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覃曙光 县住建局质安站站长
陈立松 县住建局、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
彭功智 县司法局机关党委书记
锁 峰 中国移动开江分公司总经理
邓远成 县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雷 斌 明月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周合明 天源燃气公司副总经理
马 艺 中国铁塔公司开江办事处经理
毛海勇 开江实验小学副校长、四川美术家协会会员
张海鸥 县住建局、工程师
曾 凯 开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技术干部
邓承展 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启福 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