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近日我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任市镇某药房销售的药品布洛芬随意涨价。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达州市开江县辉顺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布洛芬的购销情况,显示“布洛芬混悬液”(35mL)于2022年9月21日购进后,在购进价格(23.5元/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布洛芬混悬液”(35mL)的单价从25元/瓶上涨至42元/瓶。11月4日,销售单价为25元/瓶,销售数量为1瓶;11月15日,11月29日,销售单价均为28元/瓶,销售数量共计3瓶;12月8日,销售单价为35元/瓶,销售数量为1瓶;12月10日至12月13日,连续4日销售单价均为42元/瓶,销售数量共计7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危害
布洛芬、连花清瘟等药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命健康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哄抬物价,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布洛芬、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疫情期间,行为人实施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引发公众恐慌情绪,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警示和教育了药品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