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3〕314号)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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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利英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4******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

法定代表人:田*

2023年7月3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投诉,投诉人称于2023年6月26日在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开江利英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花费2元购买了“米芝缘年糕”1袋。其中1袋生产日期为2022/12/22,保质期为:6个月,该商品已超过了保质期,请求我局予以查处并要求商家赔偿。接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当天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售货区未发现投诉所称商品。经核查当事人的收银系统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销售出的1袋“米芝缘年糕”(生产日期为2022.12.22,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从青白江区锦鹏食品经营部购进“米芝缘年糕”28袋(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3.11元/袋,购进后用于对外销售。因该批“米芝缘年糕”进货时已临近保质期,当事人遂在销售过程中采取打折促销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按照临期时限适时予以调整,分别从5.5元/袋调整至4.5元/袋、3.5元/袋,直至2元/袋,并于2023年6月26日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米芝缘年糕”1袋,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2元。

另查明,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即主动联系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予以经济赔偿,双方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涉案食品供货商经营资质、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2023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3〕3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并递交了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称,涉案过期食品只有1袋,货值金额2元,已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当事人经营举步维艰,希望我局依法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金额。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属实,经研究决定,我局予以采纳。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均较小,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联系消费者并予以经济赔偿,互相达成谅解,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元;

二、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2元(大写伍仟零贰元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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