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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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因部分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职能职责发生转变,依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23〕5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开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开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达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江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江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开江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江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 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对老、弱、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措施及时进行转移安置。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设施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和县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和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林保中心)、县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开江中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网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保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融媒体中心、县明月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网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县气象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网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县气象局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任务分工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加强防灭火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根据指挥部要求,指导乡镇(街道)扑火队伍的业务培训,遂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灾科学扑救指导组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信息综合组具体工作。

县林保中心: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灾损评估等工作;负责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指导、推动林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装备和扑火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灭火相关工作;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林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组和小火打早打了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案查处组工作。

县网信中心: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促指导规划和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县林保中心指导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支持县级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支持森林防灭火野外视频监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规定向公众发送森林防灭火信息、预警信息、科普宣传等信息;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林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或处罚;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受森林火灾影响的在校学生安全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林区宗教活动场所森林防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民政局: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违规祭祀用火的管理;协助县林保中心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对因森林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司法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地方立法审查,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釆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承担的森林防灭火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管工作;按规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向指挥部提供火场应急测绘成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受灾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配合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支持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配合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分布,支持配合做好库区、河道等消防取水、消防水池建设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负责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田间火源管控,引导改变农业生产性用火习惯;与县畜牧中心共同组织指导因森林火灾造成牲畜受损的调查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开展防火宣传,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将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在属地政府的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火灾现场医疗保障、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符合条件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人武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武警开江中队:组织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组织指挥遂行森林火灾处置救援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开江明月电力公司:负责林区所属及运行维护的输配电线路、设施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供应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挥部要求,遂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有关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团县委:负责加强青少年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志愿者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风险隐患排查、野外火源管控、初期火情的处置和上报。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扑火指挥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乡镇、街道)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各森林扑火队伍由乡镇(街道)直接调动,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乡镇(街道)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调动命令,原则上以各乡镇(街道)森林扑火队伍和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各森林扑火队伍由乡镇(街道)直接调动,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在必要情况下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援,跨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需要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可根据当年防火形势适当调整)。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各村(社区)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相关工作。

5.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巡山护林人员上岗到位履职;加强火源管控,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火命令,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灭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预警信息传递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扑火队伍进入备战状态。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目测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害,达不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林业经营单位就近组织受过专业培训的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先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扑救力量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未经专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聚居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当地扑火队、民兵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三无”(无火、无烟、无气),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要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时段)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国有林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区县边界等)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地乡镇(街道)申请支援的森林火灾;

(5)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常务副指挥长,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森防指办公室主任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在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要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时段),且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国有林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区县边界等),且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

(5)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火灾发生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每半小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扑救情况,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队做好救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请达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协调县(市、区)地方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要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时段),且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国有林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区县边界等),且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统一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和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和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等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达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按照《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开江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开江府发〔2019〕25号)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进一步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2)向达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派市级和周边县(市、区)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7  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保中心、县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应急队为主要力量,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稳定的经费,防火期人员相对集中,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护林员队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应配备护林员巡护森林,宣传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巡护工作,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并参与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长居本地村(居)民中的男性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初始森林火灾扑救、火场向导、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由乡镇(街道)组建,根据防火需要,组建不低于30人的应急扑火队。

7.2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地方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县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下达运输任务,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

7.3技术保障

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森林资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乡镇(街道)、林场根据本管辖区域内的林地面积、火灾风险程度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库,确保物资前置储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并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补助或补偿。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5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项目备案库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6医疗保障

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组建与森林火灾伤害相关的专家组成员,储备森林火灾医疗救护的急救药品、器械等。卫生健康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及时统筹调派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伤员转运救治;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对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约谈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将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制度,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和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森林火灾重要情况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工作总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达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及修订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开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开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人担任,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开江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传达执行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保中心、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开江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属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林保中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明月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咨询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林保中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及时开展灾情评估,形成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属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县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和火案查处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网信中心、县文体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跨乡镇(街道)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跨乡镇(街道)支援力量组成

跨乡镇(街道)支援力量为县森林消防应急扑救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伍。发生跨乡镇(街道)增援工作时,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对跨乡镇(街道)增援力量进行必要的交通、油料、生活物资等保障。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县森林消防应急扑救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动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应急部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查乡镇(街道)下达增援调动命令。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县人民政府商请武警部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乡镇(街道)指挥机构请求和灭火救援需要,县森林消防应急扑救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和距离火灾发生地车程为0.5小时内的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距离火灾发生地车程为1小时内的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其他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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