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全县社会救助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结合开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社会救助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统筹协调、相互调剂原则。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节约资金,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社会救助物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三)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原则。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资储备。
二、申请流程
领用乡镇(街道)、县级部门根据应急防范需要和需避险、需救助情况,可向县民政局以书面等形式请求帮助解决社会救助物资,物资包括棉被、防寒服、大米、食用油及其他应急物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应急防范工作需要等;申请需调拨物资种类、数量。
三、管理使用
(一)入库管理
所有社会救助物资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专人负责,经核对检查无隐患后据实入库,并登记造册。物资入库后需分类放置,堆放整洁、有序,务必做到防潮、霉变。
(二)出库管理
1.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在接到乡镇(街道)、县级部门申请后,要及时向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办理出库。
2.物资发出之后,由领用乡镇(街道)、县级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使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挪用和违规使用问题。
3.物资的使用、发放要符合“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属于一次性救助使用的物资,不再回收;属于可回收的物资,根据使用情况具体处置,领用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物资接收发放管理等工作,使用人要做好接收工作。应急工作结束后,属需回收的社会救助物资,领用部门要负责做好回收、清洗和整理,并将储备物资运回县民政局救灾仓库,或者妥善保管作为本部门应急储备物资,确保节约不浪费;属使用结束不再使用和破损不能使用的,领用部门要负责及时收回造册登记保管或销毁,不能由使用人自行处置。
4.审批必须严格实行领导审批责任制,严禁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发放行为。所有出库物资必须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发放;大额物资发放需报请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对发放的物资,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点,登记造册,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
6.发放必须严格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出入库台账或记录应当有经办人或领取人签字,并由负责人签字核实。
7.物资存放需指定存放点,摆放要求规范有序,防止受潮、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