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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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动态管理主要范围

(一)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高龄老人,领取定期定量救济的伤残民兵民工、矽肺病、场镇定救人员、精简退职人员、残疾人“两补”,集中供养机构供养特困、孤困儿童等民政救助对象。

(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当年获得临时救助或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的家庭和个人,以及经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回家人员。

三、动态管理核查重点

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核查,包括在册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未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含赡、扶、抚养人)家庭成员变化情况、收入变化情况、支出变化情况、财产变化情况。核查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和准确、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长期不在居住地等),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刚性支出情况是否有变化。

(二)对已达到退休年龄者,主要核查其领取社保金、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是否超过低保标准。

(三)对因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主要核查子女是否毕业或成年已有就业能力以及已正常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情况。

(四)核查特困人员死亡后是否及时取消,特困儿童年满18周岁,主要核查是否在校继续就读(就读学校提供就学证明),或年满16周岁未上学,是否已在外务工。

(五)对无业或失业的对象,主要核查目前是否外出务工或经商、办企业等情况。

(六)对老人与子女分户而子女有赡养能力的家庭,主要核查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收入、支出、财产情况发生改变,其应计算的赡、扶、抚养费发生改变,影响到社会救助对象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有无门面房或住房出租,需核实出租收入;有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有店面营业、租赁他人门面房营业情况,需核实营业收入。

(八)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

(九)获得社会救助期间自建或购买新房、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十)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组长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近亲属获得低保的是否进行备案登记。

(十一)缴纳商业保险或金额较高社保的,或有购买股票、基金、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

(十二)高龄老人核查死亡的、户籍迁出本县的。

(十三)持证残疾人员取消低保、残疾证过期后,继续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十四)持证残疾人员残疾等级发生改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应发生改变的。

(十五)享受残疾人“两补”人员为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工伤补助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不符合条件的。

(十六)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否已超过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是否在读,是否已提供在读证明的。

(十七)其他按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以及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核查的其他情况。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分类建立辖区在册社会救助对象管理台账,指定专人按月即时更新(即月动态管理制),确保对象管理台账与各业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工作报表数据完全一致。

(二)实行月“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低保、高龄、特困对象、残疾人等民政救助对象的日常监管,对村(社区)委会上报的死亡人员或不符合条件对象,要及时核查、提交、调整。实行民政救助对象月“零报告”制度,每月6日之前将上月《开江县XX乡镇民政救助对象“零报告”月报表》经乡镇民政办主任出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相关股室。当月核查无死亡的填报“0”,不得推诿不报、迟报、漏报,或不经过调查核实直接上报。

(三)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如实反映和上报。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组织核查,按办理程序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实现救助无“盲区”。

(四)开展定期复核比对。在完善和落实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主动报告制度的同时,各乡镇(街道)除按县民政局统一安排,全面集中开展一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外,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按季复核。享受襄残民兵民工补助人员、精职人员县民政局每年度组织进行一次集中复核工作。县民政局根据复核认定结果督促乡镇(街道)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减或停发手续。

(五)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县民政局建立抽查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县民政局在全面审核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面开展入户核查。同时,不定期对乡镇工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六)坚持长期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特困供养、孤困儿童、残疾人“两补”人员、临时救助、襄渝铁路伤残民兵民工、精减退职人员、高龄老人等社会救助对象(不宜公开的除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实行信息乡、村二级公示制度。乡镇(街道)的公示内容要包括对象的类别、人数和资金发放数的汇总数,范围要具体到各村(社区);村(社区)的公示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对象类别、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数等项目,范围要具体到个人(或家庭)。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对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监督。各乡镇(街道)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对辖区村(社区)工作的检查督导,村(社区)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工作,落实主动发现、及时报告的责任。确保动态管理工作抓实落地。县民政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抽查形式,深入基层督查指导,推动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二)及时纠偏导向,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动态管理是确保民政救助对象精准的实际举措。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各项民政救助政策和程序把住关口,规范业务流程,坚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错保”“漏保”“死人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动态管理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

(三)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局相关股室要抓好对乡镇(街道)、局属相关单位、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基层干部、经办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救助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民政救助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坚决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实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核查不深入细,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失职渎职漏报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而导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金的,除限期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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