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鑫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大竹县竹阳街道一环路北段162、164号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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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元强
2023年1月17日-1月18日,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开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项目(一期提标升级)内设置的一体化应急设备进行执法采样。经查,该设备现场使用运行并保证达标排放由你公司负责。根据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013号)显示,该一体化应急设备出水水质总磷检测结果为1.34mg/L,超标0.3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对开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项目(一期提标升级)内设置的一体化应急设备进行修复,确保该套设备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00 元(大写: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 勇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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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