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开江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开江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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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将《开江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财政局               开江县扶贫开发局        

            2020年8月26日       

 

开江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0〕6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加强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20〕6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缺什么、补什么;行业主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农产品产销对接倾斜。

第四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属于专门用于脱贫攻坚补短板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不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考核挂钩。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脱贫政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影响脱贫政坚战顺利教官的“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统筹考虑我县现有项目安排情况、贫困状况、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聚焦脱贫攻坚短板弱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产销对接:

1. 开发公益性岗位向贫困人口购买服务;

2. 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建设;

3. 农产品推介和宣传。

(二)脱贫改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负面清单:

1. 不得用于非扶贫任务和项目;

2.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垫资;

3. 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及时审核办理报账业务,提高报账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监管职能,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将资金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及早发挥项目的脱贫成效。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优势,压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第八条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安排要瞄准短板弱项,坚持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或搞平均主义。按照现行脱贫标准,确保资金用于补齐脱贫攻坚短板弱项。

第九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公开信息要长期有效,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公示应贯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十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8〕82号)要求,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加强资金全过程管理,细化落实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强化目标监控,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花在脱贫攻坚“刀刃”上,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截留、部用、侵古、应我冒领资全的单位和负责人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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