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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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法治化和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江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到2025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县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1.维护宪法权威

(1)加强宪法学习。抓住“关键少数”,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内容和党校重点课程。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推广参与式、体验式法治实践,开展青少年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等活动,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教科局;县委党校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号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宪法宣传。推进宪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寺观教堂、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利用“12 f 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重大时间节点,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开展违宪警示宣传教育,树立宪法权威。〔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并在宣誓前开展宪法专题学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宪执政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4)深化全民普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用以指导全面依法治县工作实践。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广泛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积极组织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国防安全、网络安全、垃圾分类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重点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师生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和案例教学。深化拓展法律进企业、进单位,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引导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建立健全经常性学法制度,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加强本县外出务工人员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强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教育,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读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科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各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好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每年开展专题学法活动不得少于2次。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年度考核述职中述法。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制度,法治教育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和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必训内容,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司法局;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普法责任制

(8)落实普法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结合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及本系统普法长期规划、普法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压紧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职责。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把法治类公益广告纳入媒体公益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考核机制,推动报社、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切实履行普法责任,充分发挥融媒体中心作用,加强普法宣传。〔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9)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全过程,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加强对案(事)件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群体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制度。探索建立年度重点新法专项宣传制度,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壮大普法力量。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推动普法工作社会化、项目化。发展和规范公益性普法组织,壮大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鼓励法治工作者成为普法宣传员。配备基层专职普法工作人员,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1)创新法治文化建设模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市场运作、企业运营、社会资助、百姓受惠”的法治文化建设新模式。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各地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艺进万家”、法治微电影微视频征集展播等活动,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文体旅游局、团县委;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创作基地、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建设,积极组织文化工作者、本土作家、民间艺术家创作展现开江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到2025年实现全县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个法治讲堂,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宣传栏(长廊、书屋)。〔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教科局;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5.不断完善社会规范

(13)加强社会规范建设。加强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提倡把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谐敦睦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鼓励和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规范制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鼓励和引导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规范制定,确保制定过程、条文内容合法合规。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社会规范有效实施,对违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通过自治组织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规劝、约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道德规范建设

(15)强化法治对道德的促进。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综合运用执法、司法、普法等举措,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公民崇德向善。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7)健全信用记录制度。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民宗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全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行开江支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增强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推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诚信守法企业示范创建。加强行业商会诚信建设,建立“红黑榜”发布制度,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店”等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开展差异化监管。在市场准入、信贷支持等方面提高“门槛”,增加失信成本,对严重失信者,加大联动执法和监管力度,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权利保护

8.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

(21)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渠道。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问卷调查、咨询协调、媒体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2)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涉企法规及政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建议,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2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罚和疏导结合,推行柔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升重点领域执法效果。持续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活动,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产品质量、土地管理、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建设规划、价格监督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和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开江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多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进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推行政府及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信息,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推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规范管理和限期答复制度。〔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28)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完善律师制度,保障依法执业权利。〔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29)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办案责任制,强化审判监督程序,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30)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联动协调,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加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宣传运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实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权威性及公信力。〔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31)加强检察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及执行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的贯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增强检察机关监督刚性。〔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

(32)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比例。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

11.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33)健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建设,加快法律服务行业改革发展,健全规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4)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引导、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乡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推广运用12348法律服务网与微信小程序功能,完善主动服务机制,为乡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加大乡镇(街道)聘任法律顾问督促指导力度,抓好经费保障落实,做实做细法律顾问作用发挥引导。〔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5)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保障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制度,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36)推进“互联网 诉讼”服务。健全“互联网 审批”模式,推行在线立案、办案、查阅电子档案、网上材料转接和证据交换、在线阅卷、在线诉讼事务申请、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等网上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诉讼活动,减轻当事人讼累。〔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12.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37)加强对公民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加强对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充分运用网络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义务观,依法行使权利,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加强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正确引导。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倾斜,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13.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39)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引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社会治理领域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责任链条,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41)推进市域治理创新。对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任务,做好开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基本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要求。依法加快县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厘清县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权责关系,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落实城乡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估结果公开机制,赋予村(社区)对街道、部门驻村(社区)单位的考核评估权。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推进村(社区)基层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健全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建立“法律顾问 村(社区)干部 法律明白人 人民调解员 综治网格员”的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村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规范住宅小区业委会建设,依法保障居民、业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农村以“村民说事会”“议事堂”“村民议事厅”“民情恳谈”等形式参与村务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校内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法务工作机构,防范化解企业运营风险。〔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鼓励行业商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47)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坚持各党委(党组)对各类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广泛动员组织群众投身依法治理实践,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各群团组织〕

(48)加强群团组织依法管理。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等管理。探索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法定程序交由群团组织行使,拓宽群团组织维护公众利益、救助困难群众、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化渠道,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9)依法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矛盾调处等法治类社会组织,发挥它们在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县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全面增强社会安全感

(50)健全平安建设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部署要求,统筹社会治理和有关部门资源力量,完善平安开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细化完善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快社会治安防控网、平安建设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贯彻落实“互联网 公共安全”行动计划,构建立体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1)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恐怖、邪教、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侵财型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重点问题治理。〔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信息收集发布,健全应急信息预警预报网络,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城乡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力度,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长效宣传。〔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依托基层综合治理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贫困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心理问题危机干预,防止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2023年底前,全县9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90%以上中小学建立心理辅导室;90%以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能够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强化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法院、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4)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健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严防校园欺凌事件。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创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55)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抓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构建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的动态分析、定期研判和预警报告,及时发现并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6)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健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构建信访综合运行平台。全面落实诉访分离,依法将诉类事项导入法律程序,规范访类事项办理程序。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制定终结标准,依法终结退出。落实律师参与信访制度,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量。〔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巩固加强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调处机制,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访调、公调、检调、诉调对接工作。大力发展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发挥行政裁决职能,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行政裁决工作。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室,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加强调解结果效力保障。〔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8)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深入推进综治中心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融合建设,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旅游、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积极整合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化解纠纷力量,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9)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探索仲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全力提供精准实效的仲裁服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18.完善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60)健全互联网领域规章制度。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建立健全网络数据管理、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重点管理制度。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落实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61)依法规范网络内容。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加强总编辑负责制,健全内容管理审核、内容采编和审核、严格账号和用户信息管理等机制。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制度化。〔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加强新时代网络普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互联网 法治宣传”行动。深入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科学理性上网。〔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部、县教科局、县司法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63)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处置工作流程,规范报告及通报办法。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网络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服务队伍等多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工作体系和互联网联合辟谣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贩枪、网络传销、网络黄赌毒、网络诈骗、网络套路贷、攻击窃密等网络犯罪和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大对利用“伪基站”、非法网站、恶意软件等侵害用户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落实推进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及时研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解决制约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推动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基层党员干部和法治工作者成为基层法治的积极宣传者、强力推进者、模范执行者。

(二)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法治社会与法治开江、法治政府建设相协调,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管理,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动。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大力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强大合力。

(三)推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督察考核对法治社会建设和责任落实的推动作用。把法治社会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构建守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社会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党校、法学会、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法治社会重大课题研究探索,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加强媒体联动,大力宣传全县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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