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开市监处罚〔2022〕14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29
点击数:人次

​​案件名称: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张** 

类型:个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513023***

经营场所:开江县***农贸市场

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农贸市场的张**经营的慕**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摊位后方墙上的海报上发现印有下列文字“绿色生态藏香猪肉藏香猪6个最脂肪含量最低氨基酸含量最高微量元素含量最高猪皮最博猪肠最长鬃毛最长”。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张**系开江县慕**谷家庭农场的销售员,在开江县***农贸市场内租一摊位销售猪肉。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在百度上搜索到“藏香猪6个最脂肪含量最低氨基酸含量最高微量元素含量最高猪皮最博猪肠最长鬃毛最长”相关内容后,未查阅证明资料进行核实便到开江县**广告工作室以240元的价格制作1张广告海报并张贴在摊位后面墙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事实;

4、《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

5、百度百科中“藏香猪”词条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内容来源。

2022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960元(大写玖佰陆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