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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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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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丽福健体育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BMR4D40T

住所:开江县淙城街道************

经营者:符**

联系电话:1**********

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丽福健体育用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大厅内摆放有15台“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及座椅,大厅右侧“VIP特殊管理室”内摆放有2台“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及躺床。在大厅前方讲台处有电脑(主机插有U盘一个)、话筒、电视等设备和笔记本三个。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上述电脑主机及U盘、笔记本内存储并记录有“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的宣传培训、使用等方面的PPT课件、视频及文字内容,以及在当事人处接受体验服务的会员群众的相关信息。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办理会员卡吸引中老年群众到其经营场所免费体验“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体验过程中通过播放PPT课件、观看视频并进行现场宣讲等方式,向群众明示或者暗示“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具有各种疾病及症状的预防、治疗等功能作用,而该产品的合格证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即该产品实际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按摩器具),并非医疗器械,不具有医疗器械使用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美体锻炼器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营项目为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办理会员卡吸引中老年群众到经营场所免费体验“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体验过程中通过播放PPT课件、观看视频并进行现场宣讲等方式,向参与体验的群众宣传介绍血糖、血压、血脂、贫血、骨质增生、痛经、月经不调、不孕不育、骨质疏松、心血管问题、心梗、失眠、头痛、头晕、颈椎、肩周、上肢麻木、中风偏瘫、肢体麻木、半身不遂、膝关节痛、头疼、腿疼、腰疼、便秘、腹泻、脂肪肝、胆结石等各类疾病和症状以及危害等医疗卫生健康知识,明示或暗示使用“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后对上述各类疾病及症状具有预防、治疗等功能作用,并对参与免费体验的中老年群众进行了体验谈记录,其中记录有“疼痛减少、血压正常了、血压降下来了、脑梗得到了改善、支气管炎不喘了、血糖降下来了、脚不抽筋了”等明示或暗示使用效果的内容。该产品的合格证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即该产品实际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按摩器具),并非医疗器械,不具有医疗器械使用目的。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员工及参与体验的群众的有关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内存储的PPT课件、宣传视频光盘及U盘资料,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营时间较短,尚未对外销售“丽 f 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已自行停止有关经营活动;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有关消费投诉举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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