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永兴八庙加油站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383332589
经营场所:开江县永兴镇****
投资人:曾**
电话号码:1**********
2021年8月25日,根据省级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4月15日,我局收到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依据《2021年四川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抽检批次车用柴油已销售完毕。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取得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从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车用柴油36580升。2021年8月25日抽样时当事人站内2号罐库存车用柴油17044升,截止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车用柴油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挂牌价)5.70元/升,货值金额97150.80元。因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实行优惠价,销售价格不一致,且无法提供销售帐目及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的投资人曾**因病已于2021年9月去世,该加油站由曾**之妻周**继承经营。
本案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调查终结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开江县公安局。开江县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于2022年7月5日向我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将该案退回我局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受案后的有关调查材料,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案车用柴油当事人购进时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案件调查期间未接到有关消费质量投诉;当事人的投资人债务巨大,日常经营及家庭经济存在困难。当前,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经济发展形势影响,企业普遍面临生存、发展等诸多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困难,为贯彻落实各项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等因素考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