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维仕视力保健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2RQ9X0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
经营者:曾**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22年3月17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上发布有以下广告内容:“瞳睬科技视力矫正防控中心、专业矫治近、远视、散光、弱视、专业配光订配功能控度镜、服务热线:13551448698/18228693319”。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视力保护产品(仅限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配光验镜(不含隐形眼镜)及咨询服务,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销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店招发布以下广告内容:“瞳睬科技视力矫正防控中心、专业矫治近、远视、散光、弱视、专业配光订配功能控度镜、服务热线:13551448698/18228693319”。当事人为非医疗机构,经营者只具备眼镜验光、配镜职业资格,并无其广告宣称具有“专业矫治近、远视、散光、弱视”的资格和能力。上述广告制作费用1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有关人员的身份证、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及广告制作费用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专业矫治近视”医疗用语,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已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场所位于学校附近,其广告宣传行为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等综合因素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74元(大写叁佰柒拾肆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