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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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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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顾鸭子餐馆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2E8U33D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投资人:顾**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电话号码:1**********

2022年1月19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顾鸭子餐馆一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门头挂有“老字号顾鸭子传统文化特色菜”的店招,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2〕16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该店负责人现场称老字号是沿用总店的宣传标语称谓。

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赓即前往开江县普安镇***号开江县顾鸭子餐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在门头也挂有“老字號顾鸭子传统文化特色菜 ”的店招。该店负责人顾**称无法提供“老字号”证明材料。

经初步核查,当事儿在未经认定“老字号”称号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老字号”作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顾鸭子餐馆于2016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开江县顾鸭子餐馆一分店,均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投资人顾**于1990年开始从事餐行业,截至2016年12月已从事20余年,认为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口碑,于2017年在开江县新特奇广告部制作“老字號”亚克力字安装于店招上。其中开江县顾鸭子餐馆一分店制作为发光亚克力字,价格为300元,开江县顾鸭子餐馆制为普通亚克力字,价格为200元,故当事人制作“老字號”亚克力字费用共计500元。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和《“四川老字号”认定规范》之相关规定,“老字号”称号需经商务部门认定方能使用,而当事人在未取得“老字号”称号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老字号”称号,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及其分支机构开江县顾鸭子餐馆一分店均已在店招上主动撤除“老字號”亚克力字。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45号,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含有“老字号”称号外包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顾鸭子餐馆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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