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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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图文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开江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行政区域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管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完善工程建后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提高工程建后管护水平。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范围:

(一)“十二五”以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排查整改,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

(二)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二)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顺畅,标志标牌等完好无损。农机下田通道管护良好,无垮塌,保证农机进出无阻。

(三)农田防护林网要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窝补栽,跌倒扶正,无病虫害发生。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农田输配电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耕地质量监测点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保护完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排串灌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四)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报呈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具体实施,以及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

第九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情况。

第十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十一条  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设施管护档案等。

第十二条  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破坏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主要是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主要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设施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五条  各类管护模式均需设置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且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三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且填写巡查记录表,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工程设施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

县财政局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管护资金如有结余,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经费不足部分,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扩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岁修,购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维修材料、设备所需汽柴油,以及发放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纳入年度督查内容,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导。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阻止、举报破坏工程设施、设备事件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报酬,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管护合同,并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22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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