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开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文件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开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1日
深人推进创新驱动引领开江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江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普及。全面提升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在装配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地下管廊等复杂市政工程试点推广应用BIM技术。到2025年,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一级(甲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新立项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中,基本实现集成应用BIM技术。
(二)实施“绿色建筑+”工程。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要求,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建立完善以标准化部品部件作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及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盒状金属装饰保温一体板、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等绿色建材,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5年,全县城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100%,其中一星级建筑占比80%;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50%以上。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广应用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楼宇自动化系统,支持建筑企业发挥“产学研用”综合效应,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我县建筑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我县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工程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五)加快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积极融入“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加快建设开江县建筑产业园,力争到2025年打造成为万达开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园。支持生产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
二、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六)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加大营商环境整治力度,保证民营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地位。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股权结构,发挥股权激励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强化资源整合互补,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名录库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等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央企、国企及省企等联合参与我县公共建筑、重点项目、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支持建筑企业向“投融建营”一体化转型,引导建筑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海绵城市等全领域综合发展。支持骨干建筑企业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培育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型建筑企业。力争到2025年培育3家工程总承包以及6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甲级)专业承包及综合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乙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职业院校(职业学校)等作用,创建集学习、培训、体验等为一体的建筑人才培训基地,加大高素质技能人才及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培养。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培养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消防、造价、化工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当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2万元/人奖励。
(九)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由政府投资或补贴(贴息)
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根据法律法规应办理建设手续的农村房屋等项目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违反法定要求的,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支持建筑企业升规入统,从2022年1月起,对新入统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统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次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在依法缴税后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建立建筑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积极培育“外向型”骨干建筑企业,支持企业抱团式“走出去”发展,鼓励骨干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合作,大力拓展境外市场,对我县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信用评价方面予以认可。建筑企业每完成1亿元省外、国外建筑业产值,依法纳清税收后,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支持特级(综合级)和一级(甲级)县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在我县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县外迁入我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原注册地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建筑业绩),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前三年分别安排资金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励。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企业和综合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迁入我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强化行业监管
(十二)深化招投标改革。按照市级出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十三)创新落实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智慧工地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和企业诚信数据档案,贯彻落实市级制定的建筑业市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招标代理、检测、造价等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健全全县统一的安全文明、实名制评分及费率测算机制。贯彻落实入驻中介超市的建筑市场主体比选机制、过程监管机制及后期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实行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
(十四)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和竣工结算完成后,应分别将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文件报县住建局备案。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保险和建筑企业安全责任保险。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台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依法通过保函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支持建筑企业以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对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建筑企业,可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短期融资担保,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贷款基础利率)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建筑企业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协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协会在反映企业诉求、协调处理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司法、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县外承揽业务涉法涉诉问题提供支持。
(十八)强化工作保障。将建筑业发展指标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县国资中心负责将县级国有企业指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要求,我县奖励资金由市、县分别承担30%、70%。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企业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额度一项执行。具体奖励申报程序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