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考核分配的导向作用,推动县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开江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6日印发了《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整体参照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达市国资委发〔2021〕55号)。
第一章总则,对实行薪酬管理的监管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规范。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及以下按经营收益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绩效年薪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内分级分档确定。
第三章薪酬支付,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当期兑现。
第四章规范福利性待遇,企福利性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在本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建立职工收入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附则,规定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书面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国资监管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修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增加了“但监事会主席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另行考核,工会主席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基本年薪的确定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修改,绩效年薪按不超过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最高值的2倍进行调控,增加了“对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如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研成果奖励,为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对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