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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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4月6日,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县共有国有企业14家(不含二级子公司),其中控股企业1家,参股企业2家,独资企业11家,主要分布于水、电、气、粮油、农业发展、城市建设、交通、融资、担保服务等行业。国有企业覆盖经济全领域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基本涵盖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也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办法》主要章节:总则、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和义务、从业人员的选择以及聘用与考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的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和义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发改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出资人)对全县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规定出资人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义务。

(四)从业人员的选择、聘用与考核: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和除领导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分类管理、深化改革”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资中心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定岗定员,即科学设置用工岗位,核定国有企业人员总量,实施分类管理,由县政府审批。县国资中心根据我县国有企业属性、产业特征等,按竞争、功能、公共服务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和考核。对管理者实行经营业绩考核或实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其考核结果与管理者的职务任免和薪酬挂钩。

(五)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开展企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六)财务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强化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县审计局、县财政监督局、县国资中心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经常性监督。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对国有参股企业,要及时关注其收益和分红情况。

(七)重大事项管理:11项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实施的事项;5项应当报出资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的事项;11项应当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八)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理。

(九)附则:明确《办法》正式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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