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认真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我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按照《乡村振兴促进法》《开江县慈善会慈善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17条,分3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说明了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并对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的性质、成立方式和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公开透明、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部分内容对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的来源和募集形式进行了明确,来源主要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基金的增值部分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对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支付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了明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需要帮扶的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帮助的传统村庄保护、院落提升修复及乡村优秀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需要帮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帮助的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其他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等。支付程序主要包括:符合相关情形的支持对象,应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填写《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审批表》,并出具调查意见,经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查核实后提出支付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主要或者分管领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部分内容对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管理、监督、公示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凡骗取和套取县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基金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等。
三、友情提示
成立开江乡村振兴专项基金后,一是开江籍在外乡友及企业有意支持开江乡村振兴及村庄保护修复工作,目前可以运用定向捐赠方式通过达州市慈善会转赠。然后,相关企业可凭达州市慈善会的捐赠协议及发票依法申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事宜。二是开江籍在外乡友及企业有意支持开江乡村振兴工作却不要求免税的情况,可以通过开江县慈善会实施定向捐赠实现捐赠人意愿,进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乡村振兴,共同促进乡村振兴走深走实、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