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市政消火栓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一项公益设施建设,是城市消防水源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乡镇(街道)、各部门消防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提供供水保障。
《办法》明确,原则规定了全县各乡镇(街道)、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建、停用的,必须事先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市政消火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办法》明确,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损坏的消火栓及时进行修复。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财政保障等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对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等行为,设定了整改、警告、罚款等措施。以及对有关部门未履行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职责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