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来源: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8-04-25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末,全县有农业经营户122732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39户;有农业经营单位807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317个,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79个。

表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户、个

指标农业经营户1、普通农业经营户2、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江县122732122344339807179
新宁镇1063410602209517
普安镇13637135666712332
回龙镇376237611256
天师镇3329331610185
指标农业经营户1、普通农业经营户2、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兴镇72067177254411
讲治镇7296727813739
甘棠镇1260812586203014
任市镇9002893564518
广福镇492049145172
长岭镇83408315234711
八庙镇512951235143
灵岩镇451845171335
宝石镇474747388204
长田乡25262509133312
骑龙乡3298328511195
新太乡4280427284414
沙坝场乡370036934269
梅家乡4337432015306
靖安乡53895389223
新街乡4074404826433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拥有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各类农业机械11868台(套),另有拖拉机115台,排灌动力机械1760台,农用运输车630辆、渔用机动船30艘。

表2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

指标整耕机械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获机机动脱粒机饲草料加工机械挤奶机剪毛机增氧机果树修剪机其它农用机械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及手扶拖拉机排灌动力机械农用运输车内陆渔用机动船
开江县316322463533288699131027215538473382176063030
新宁镇13616142761826412575439
普安镇1061192639652218416920
回龙镇7111589322632214
天师镇23711310
永兴镇511163101736158
讲治镇10412143311301268
甘棠镇28814132002911521605672584
任市镇324682768678256288942389564
广福镇1810435431149
长岭镇1573661072093318252
八庙镇1101223161413427108251
灵岩镇65121772388
宝石镇587432097143123212711711232216
长田乡22132510489
骑龙乡6671111261810
新太乡1241712737115234051033617
沙坝场乡16142353173132318
梅家乡44462945111171450122169
靖安乡7322106631842519215
新街乡2332221728035133001539638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能正常使用的排灌站数量62个,全县拥有灌溉农田的水塘和水库1426个。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9199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340公顷。

表3 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灌溉

单位:个、公顷

指标排灌站数量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能灌溉耕地面积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开江县621426191991340
新宁镇2921461273
普安镇281507134
回龙镇2956260
天师镇57463138
永兴镇54105060
讲治镇9891314
甘棠镇2159242914
任市镇262193766
广福镇8110371
长岭镇239199685
八庙镇10542822
灵岩镇4106649170
宝石镇12349271
长田乡2835114
骑龙乡1784944
新太乡4544718
沙坝场乡2656735
梅家乡1455624
靖安乡55880138
新街乡431266092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392亩,大棚占地面积1950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1.58万平方米。

表4 设施农业

指标温室面积(亩)大棚面积(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万㎡)
开江县392.21950.31.58
新宁镇196.3198.50.1
普安镇18.53.00.47
回龙镇0.40.10.02
天师镇9.14.30.03
永兴镇0.00
讲治镇86.10.03
甘棠镇4.9334.50.05
任市镇24.30.34
广福镇12.220.20.00
长岭镇33.8689.10.07
八庙镇46.2214.80.02
灵岩镇8.28.7
宝石镇2.016.50.07
长田乡52.210.10.05
骑龙乡0.00.00.02
新太乡0.1329.10.13
沙坝场乡7.00.02
梅家乡8.20.00.03
靖安乡1.10.01
新街乡3.00.12

注释: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包括普通农业经营户和规模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1)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3)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4)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5)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6)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分项相加与合计不等的情况。无数的以—表示。有数不够收舍的以…表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