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23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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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医院:

地 址:开江县新宁镇龙池街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34523902069

法定代表人:赵毅

2021年8月16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院医技大楼开工时间为2020年3月,该医技大楼主体框架已建成,而你院无法提供开江县人民医院新区建设二期项目及搬迁配套附属工程(医技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开发改审〔2017〕7号)》、《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院主动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1〕230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开江县人民医院关于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的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65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限你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开据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 24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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