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5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28
点击数:人次

达州市永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286号附4-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2E2M520

法定代表人:李全英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化粪池废液。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 罚款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万圆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旭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永通环保.pd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