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6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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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千禧巨力页岩砖厂:

地址:开江县任市高洞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557849107

法定代表人:廖兴波

2021年6月17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察,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仪式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堆放在物料棚外的物料转入物料棚内,堆码不得高于围挡或者进行有效覆盖。

2.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知海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日

1千禧巨力页岩砖厂(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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