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3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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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回龙镇宏顺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地址:开江县回龙镇高板桥村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BDRRA6W

法定代表人:吴礼碧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建立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


2.罚款人民币:132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肖宇苗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256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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